(2010)丰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凤鸣与王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鸣,王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刘凤鸣,现住玉田县。被告王金华,现住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鸣与被告王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鸣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刘凤鸣负担。审判员 果 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新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