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李明伟与范友利、万绍红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华杏芬、朱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友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朝静、饶和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绍红。上诉人李明伟为与被上诉人范友利、万绍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商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两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明伟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明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明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欢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孝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