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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彬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席万利与彬县城关镇鸣玉池村第四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执行裁定书纠纷一审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万利,彬县城关镇鸣玉池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彬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席万利,男。被执行人彬县城关镇鸣玉池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小利,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万利与被执行人彬县城关镇鸣玉池村第四村民小组(2010)彬执字第0000179号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08)彬民初字第00599号判决书,2008年11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彬县城关镇鸣玉池村第四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彬县城关镇鸣玉池村第四村民小组给付申请执行人席万利征地补偿款8915元,承担受理费246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09年4月28日因被执行人彬县城关镇鸣玉池村第四村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2010年3月12日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彬县城关镇鸣玉池村第四村民小组已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彬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宝善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劝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