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61号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村。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富××。被告:吴江市××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村。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