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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61号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村。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富××。被告:吴江市××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村。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浙江××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