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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项××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297号原告:项××。委托代理人:应××。被告:吴××。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项××负担。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