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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项威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威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威。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3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期徒刑四年,200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群,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09)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威犯赌博罪,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项威及辩护人王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至7月期间,林某(另案处理)分别在平阳县世贸大酒店、泰顺县温泉度假村及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路xx号摆设赌窝,组织彭某甲、李某、薛某、蔡某等十余人,以扑克牌“十三张”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共抽取头薪70余万元。林某雇佣被告人项威及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窝内负责记帐和抽取头薪,被告人项威获利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林某的供述笔录、证人薛某、李某、彭某甲、彭某乙、陈某、蔡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威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群提出以上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项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0年5月3日止。)二、被告人项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佩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