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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与胡××、潘××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胡××,潘××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304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黄××。被告:胡××。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胡××、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俞××负担。审 判 员 钱双桂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