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许锋与王彰、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锋;王彰;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56号原告:许锋,委托代理人:应永良,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彰。被告: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63060X。法定代表人:邵卫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锋诉被告王彰、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锋撤回对被告王彰、绍兴县邵卫国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