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路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路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翁某某。被告章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日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翁某某、被告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起诉认为,原、被告于1996年期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陈某乙。婚初由于原告在部队服役,被告在地方工作,双方分多���少,加上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紧张,夫妻关系不是很融洽。2006年9月原告转业至地方工作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无法共同生活。2009年4月30日,原告离家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请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北街道××单××室房屋各半分割。被告章某答辩认为,原告在部队服役期间,夫妻关系尚好。原告转业到地方后,由于被告同原告父母关系紧张,而原告又没有摆正位置,对被告的生活和情感忽视,导致双方出现矛盾。考虑女儿年幼,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原系军人,在广东省服役,被告在本地从事教育工作。1996年期间双方某某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2000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名陈某乙。2006年9月原告转业至本地地方工作。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出现矛盾,2009年4月30日,原告离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案经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综合双方婚姻基础、发生争吵原因、分居时间等因素考虑,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多从对方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并加强沟通、切实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有和好可能。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林日乾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佩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