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信用合作联社、武义县××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王甲、王乙、徐与王甲、王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信用合作联社,武义县××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王甲、王乙、徐,王甲,王乙,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945号原告:武义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义县××号。法定代表人:裘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王甲。身份证号:3307231964********。被告:王乙。身份证号:3307231962********。被告:徐甲。身份证号:3307231966********。原告武义县××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王甲、王乙、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天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一兰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义县××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王甲、王乙、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义县××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2008年5月4日,被告王甲以归还旧欠贷款为由,向武义县××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杨家分社申请贷款80000元,经协商于2008年5月4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方向被告王甲发放贷款80000元,期限自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4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5825‰,利息按季某某,被告王乙、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发放后,被告王甲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被告王乙、徐甲也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8506.47元。)请求判令:1、被告王甲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某民币80000元及利息18506.47元(已算至2009年11月2日止,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2、被告王乙、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三被告承担。被告王甲答辩称:欠款属实,但该款系为其大哥王丙所借。被告王乙答辩称:担保事实,愿意归还贷款,但现在因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归还。被告徐甲答辩称:贷款是要归还的,但现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归还,且其并未使用到该贷款。原告武义县××信用合作联社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保证借款合同各1份,证明被告王甲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做了约定,由被告王乙、徐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证据2、贷款利息计算清单1份,证明被告尚欠利息18506.47元的事实。证据3、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明、被告王甲、王乙、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所主张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原告因档案管理之需要,请求保留上述证据原件,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的内容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武义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甲、王乙、徐甲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王甲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乙、徐甲也未能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履行担保之责,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武义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8506.47元(利息已算至11月2日止,以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二、被告王乙、徐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乙、徐甲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其在各自承担连带清偿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王甲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被告王甲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王乙、徐甲连带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62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葛一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