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白某诉被告白某、白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白某。原告白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碧青,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宏利,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白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白某诉被告白某、白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白某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白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白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950元,由原告白某、白某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欣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