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温知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冯星火与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傅金东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星火,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傅金东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99号原告冯星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国旗。被告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小燕。被告傅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星火与被告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傅金东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星火以其已与被告瑞安市龙牙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傅金东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星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星火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星火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仲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