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利××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利××有限公司,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816号原告:余姚市××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街道××沿村。法定代表人:岑××。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业区起航路××号。法定代表人:金××。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利××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利××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余姚市××利××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余姚市××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谷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