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甲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2号原告:叶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乙。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甲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孜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