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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根夫与姜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夫,姜德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93号原告:王根夫,桥头村镇下洞桥村366号。被告:姜德方,市石桥头镇上洞桥村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夫与被告姜德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夫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根夫负担���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