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春峰与钟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峰,钟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号原告:周春峰,市黄湾镇五丰村北南场9号。委托代理人:许国祥,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萍,浦镇紫金山村钟家屋20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春峰诉被告钟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周春峰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峰撤回对被告钟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40元,合计1065元,由原告周春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