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诸暨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诸暨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07号原告:汤某某。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新村××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存款(在人民币13万元范围内)。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在人民币13万元范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