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淑芳与胡浩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芳,胡浩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4005号申请执行人杨淑芳,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浩青,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民执字第4005号杨淑芳诉胡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浩青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淑芳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浩青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40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