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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0)未刑初字第00043号被告人惠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未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09)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9月1日,被告人惠某窜至本市凤城一路“雅荷花园”中环大厦B座楼下,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钥匙)打开车锁,盗窃被害人牛某某“蓝玫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00元)。后被告人惠某将被盗车辆销赃,得赃款300元已挥霍。2、2009年9月2日,被告人惠某又窜至“雅荷花园”中环大厦B座楼下,以同样的作案手法盗窃被害人付某某“凤凰”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20元)。后被告人惠某将被盗车辆销赃,得赃款50元已挥霍。3、2009年9月3日,被告人惠某再次窜至“雅荷花园”中环大厦B座楼下,以同样的作案手法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00元)。后被告人惠某将被盗车辆销赃,得赃款220元已挥霍。2009年9月4日,被告人惠某第四次窜至“雅荷花园”中环大厦B座楼下,准备伺机行窃时被该小区保安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惠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惠某如实供述犯罪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5日起至2011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惠某违法所得财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