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武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有旺与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旺,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9号原告王有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义县白姆乡麻阳村麻电路43号。委托代理人王宝勤,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白姆乡麻阳村深塘后路11号。被告王建,居民,义县熟溪街道光明小区7幢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旺与被告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有旺负担。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