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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沈欢连与赵金圆、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87号原告:沈欢连。委托代理人:张建敏。被告:赵金圆。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欢连诉被告赵金圆、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欢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金圆、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欢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2.5元,由原告沈欢连负担。审判长 高 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