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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仑商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港泰燃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港泰燃料有限公司,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254号原告:宁波市港泰燃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3908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东村。法定代表人:孙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祝君,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000400001162)。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林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港泰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港泰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市港泰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卞 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254号原告:宁波市港泰燃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3908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东村。法定代表人:孙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祝君,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000400001162)。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林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港泰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港泰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市港泰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卞杰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王韶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