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培东与任永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东,任永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59号原告:陈培东,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01197233,住苍南县龙港镇环河南路108号。委托代理人:应仲明,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永南,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417025x,住苍南县龙港镇龙城新村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东诉被告任永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培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培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