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培东与任永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东,任永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59号原告:陈培东,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01197233,住苍南县龙港镇环河南路108号。委托代理人:应仲明,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永南,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417025x,住苍南县龙港镇龙城新村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东诉被告任永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培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培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