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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钱迪君与张森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迪君,张森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16号原告:钱迪君,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邦法,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森阳,男,35岁,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迪君诉被告张森阳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迪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元,本院依法收取164元,由原告钱迪君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朱 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