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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有限公司,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79号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邱某某,女。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的深宝劳仲观澜庭(案)字(2009)685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艾 新代理审判员 梁   媛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