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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马荣妹与孙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妹,孙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8号原告:马荣妹。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妹诉被告孙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荣妹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马荣妹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