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马荣妹与孙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妹,孙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8号原告:马荣妹。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妹诉被告孙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荣妹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马荣妹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