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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道昆与龚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昆,龚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1号原告张道昆,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梨园庄28号。委托代理人周雨东。被告龚先军,农民,市城西街道溪干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昆与被告龚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昆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由原告张道昆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