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孙红玉与西安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玉,西安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孙红玉。被告西安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北路**号,现住所地及其余情况不详。原告孙红玉与被告西安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郭军智审判员 王万民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