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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孙红玉与西安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玉,西安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孙红玉。被告西安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北路**号,现住所地及其余情况不详。原告孙红玉与被告西安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郭军智审判员  王万民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