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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民初字第107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昌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徐某,胡某某,范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民初字第1078-1号原告:昌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镇××东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代理人:康俊伟,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徐某。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昌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被告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范某某道路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