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民初字第107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昌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徐某,胡某某,范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民初字第1078-1号原告:昌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镇××东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代理人:康俊伟,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徐某。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昌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被告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范某某道路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