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被告: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绍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