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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被告: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绍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