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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绍历与范仲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历,范仲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19号原告:吴绍历(曾用名吴绍力),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枧头村。委托代理人:许建华,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仲武,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历与被告范仲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绍历以被告范仲武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绍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绍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绍历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