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绍历与范仲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历,范仲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19号原告:吴绍历(曾用名吴绍力),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枧头村。委托代理人:许建华,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仲武,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历与被告范仲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绍历以被告范仲武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绍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绍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绍历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