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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周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玉林,成都市锦江区合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美岑,成都市锦江区合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平,女,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