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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男。委托代理人甘某某,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尹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公司主张尹某工作失职,造成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说明尹某存在高价收购的不当行为,亦不能证明尹某给公司造成了七万多元的损失。××公司未提交规章制度,亦不能证明尹某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其关于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公司称原审计算赔偿金的方法不对,要求重新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原审判决对此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公司此项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