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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鱼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董团结与鱼台县浩润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团结,鱼台县浩润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民初字第325号原告:董团结,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鱼台县浩润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武台村。法定代表人:张海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团结与被告鱼台县浩润盛商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团结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鱼台县浩润盛商贸易有限公司糠油加工设备一套。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团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鱼台县浩润盛商贸易有限司糠油加工设备一套(祥见查封清单),期限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光海审 判 员  朱 志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万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