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贤贵与钱国芳、傅文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贤贵,钱国芳,傅文贤,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2号原告叶贤贵,个体工商户,住舟山市定海区东山路25号,身份证号码330323197307048316。委托代理人干彩棠,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国芳,个体户,住舟山市定海区港城公寓6幢104室,身份证号码330921195610100696。被告傅文贤,个体户,住舟山市定海区桑园弄18号,身份证号码330902560628761。被告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37号(彩虹广场)东塔16楼1610室,现经营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539号麒麟大厦南楼1109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娅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贤贵诉被告钱国芳、傅文贤、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贤贵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贤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贤贵撤回对被告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