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450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云才与孙云南、李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509号原告:孙某某,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德安,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朱猛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