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406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寿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067号原告:石某某。被告: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浙d×××××车辆及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寿某某所有的浙d×××××轿车一辆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在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