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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4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吕××。被告:杨××。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起诉称:2007年12月12日,被告杨××向原告借款95000元,并立有借据一份。因被告杨××至今未归还,现诉请被告杨××返还借款9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所主张的被告“杨××”,本院根据原告确认的被告送达地址,经查证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且原告亦未能补充提供,因此本案原告起诉主张的被告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常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