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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云南与孙云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3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宇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铃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