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曹华耘、洪先俊等与江西省上饶市汽车实业集团上饶县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耘,洪先俊,洪少祥,汪子秀,江西省上饶市汽车实业集团上饶县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孙念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66号原告:曹华耘。原告:洪先俊。原告:洪少祥。原告:汪子秀。上述五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家国。被告:江西省上饶市汽车实业集团上饶县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望仙乡。法定代表人:江其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中山路293号。法定代表人:毛新龙。被告:孙念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耘、洪先俊、洪少祥、汪子秀诉被告江西省上饶市汽车实业集团上饶县路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孙念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