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某某、李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汤某某。原告:李某某。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区××号,组织机构代码:××0。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该案正处于立案侦查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