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晓耕与钱晓华、吴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耕,钱晓华,吴燕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号原告张晓耕,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篁园路290号。委托代理人虞晓莲,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晓华,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市口村2组。被告吴燕燕,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市口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耕与被告钱晓华、吴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耕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元由原告张晓耕承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芝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