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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75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兴妙与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妙,沈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57号原告:徐兴妙,浦江县人,住浦江县中余乡王佳山村5号。委托代理人:章日安,诸暨市大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沈国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杨换村沈家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妙与被告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兴妙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妙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兴妙负担。审判员  楼跃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立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