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75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兴妙与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妙,沈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57号原告:徐兴妙,浦江县人,住浦江县中余乡王佳山村5号。委托代理人:章日安,诸暨市大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沈国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杨换村沈家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妙与被告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兴妙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妙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兴妙负担。审判员 楼跃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立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