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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美冠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美冠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59号原告:绍兴美冠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大庆寺村。法定代表人:金国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利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单晓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美冠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美冠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美冠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94.5元,财保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3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