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瑞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黄祥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和进出口有限公司;黄祥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浙江瑞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九路221号1号楼5-6层。法定代表人:陈红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朝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祥存,鹿城区七都镇吟州村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祥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和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7元,减半收取692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23.5元,由原告浙江瑞和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