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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4号原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4),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夏履镇中心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鲍志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士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联丰路延伸段336号。负责人:余兴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彬彬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