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宏海运输有限公司与汪世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宏海运输有限公司,汪世良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宏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镇红联泥湾。法定代表人:蒋光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坚波,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世良,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宏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世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宏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宏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宏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