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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执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岑红波与岑淑燕、余曙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红波,岑淑燕,余曙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4034号申请执行人:岑红波(系慈溪市程程纸箱厂业主),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岑淑燕(系慈溪市韩一电器厂业主),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余曙达,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岑红波与岑淑燕、余曙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淑燕、余曙达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岑红波26073.11元及延期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200元、执行费741元。申请执行人岑红波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40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