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荔民初字第0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荔民初字第093号原告韩某某,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应诉,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俩系自由恋爱,2003年5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2004年4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婚初感情尚可,但在婚后一年,双方就因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对我殴打,很让我痛心,对家庭也不负责任,因被告做生意引起的债务为此事我二人矛盾升级,拿了我娘家许多钱不说,还对我人格、身体各方面打击。在2006年7月我二人吵架后,被告即去深圳打工,后又去湖南打工,后来还偶尔联系,至2007年6月以后,双方在电话中争吵后,再无联系,被告也不知所踪,已分居将近3年。我认为我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关系名存实亡,所以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李某某在审理过程来电话辩称,离婚我同意,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随便,本来我回来应诉的,但因请不下假,无法按时应诉,请法院考虑我的意见公正处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2003年5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2004年4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初二人感情尚可,在随后生活期间,二人常因琐事争吵,甚至打架。在2006年7月二人争吵后,被告即外出打工,仍有联系。在2007年6月以后,双方再无联系后至今二人分居已有两年有余。在审理中,被告也认为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也同意抚养婚生子。现原告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但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互不珍惜现有夫妻感情,双方均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都同意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子的抚养,双方均同意由被告抚养,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韩某某每年12月31日前付给被告孩子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志强助理审判员 严 伟人民陪审员 秦武杰二0一0年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