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菲利普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嘉兴市菲利普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89号原告: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沥海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安照,总经理。被告:嘉兴市菲利普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秀新路(嘉兴市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王新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菲利普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市菲利普电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旺得福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菲利普电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瑞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燕华 微信公众号“”